一、总则
1.为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改革,加大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力度,促进教师教学水平持续提高,使学校的教师教学培训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整体发展的要求,以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制定本办法。
2.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建立教师学习培训制度,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加强教师师德教育和教育教学能力训练,促进教学改革与创新。
3.教师教学培训是对学校在职教师进行的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能力培训。教学培训的对象是学校所有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不含55岁)从事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
4.学校的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工作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组织与实施。
二、教师教学能力培训的原则
1.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分为新进教师教学培训、在职教师教学研讨和个别教师教学诊断三个类别。
2.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在组织形式上注重分类指导、个性服务。采用集中培训、团队合作交流、个别咨询等多样化的形式。倡导教师(教学)团队经常开展教学研讨活动或教学改革研究。
3.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要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活动,制订切实可行的课程方案和培训活动计划,组织或者支持教师(教学)团队开展专题研讨,注重实效,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
三、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内容及要求
1.新任教师教学培训
凡进校前教龄不足一年的新任教师,入职三年内应完成各项规定培训内容,包括高等教育的基本理论,学校教学管理及教学行为规范,教学技能与教学方法,教学实践(听课、说课和试讲、教学展示或竞赛),教学研讨和交流等。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制订新任教师培训课程计划,并组织落实相关培训;各学院应为新任教师指定指导教师,支持并督促其参加相关培训,落实听课、说课和试讲等相关教学实践环节的计划制订与实施;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教学展示或竞赛,为教学研讨和交流搭建平台。
2.教师教学诊断培训
凡连续两个学期位列学校学生评教最后5%的教师,需接受教学诊断培训,接受相关培训、专家咨询和指导,诊断期为一学年。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教学督导专家通过随堂听课、说课或试讲对相关教师进行教学诊断,提供个性化咨询指导;组织相关教师参加教学培训课程。学院应为相关教师创造条件,安排其完成至少20学时的同类课程听课观摩,促进教学能力的提升,改善教学效果。
3.在职教师教学研讨
在职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类教学研讨活动,参与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提升自身教学能力和水平。学院以及各教学基层组织负责制订本部门的教学研讨计划,每学期至少安排6次专题教学研究活动,组织在职教师参加各类讲座、教学展示和交流活动。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层面的教学研讨、专家讲座和各类教学展示竞赛活动等,为在职教师交流和学院活动提供支持与服务。
四、教师教学培训管理及评价
1.新进教师教学培训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人事处以及各学院共同负责。专题培训出勤次数在三分之二以上,教学实践环节及学院评价良好以上,即为合格,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凡在校级教学竞赛中获奖的新进教师可申请免除该项培训,经认定后颁发合格证书。未达标准的,次年就未达标内容重新参加培训,连续两年未达标将提请学院重新考虑对其教师岗位的聘任。
2.接受教学诊断的教师,以积极配合教学诊断和实际教学水平的改进为考核依据。在诊断期的一学年的评测中,教学评价进入前60%,即视为合格。
如果在诊断期后连续两个学期在全员评教中仍均处于最后5%的教师,经学校有关部门综合考核并报校务会批准后,不再继续聘任其教学岗位。同时,在教师本人申请的基础上,学校为其提供外出进修提高的机会,在有空岗的前提下,进修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重新申请聘任相应教学岗位。
3.在职教师教学研讨由学院组织管理与考核。在职教师参加学校、学院举办的教学研讨(讲座)等活动,以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在考核周期内,在职教师出席学校教学研讨(讲座)、教学展示交流等活动三次及以上,并参加院系教研活动次数达三分之二及以上,即为合格,纳入学院综合考核。
五、其它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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